的三块奠基石。其中包含的权利构成了外国在华特权的基本的方面,尔后所有不平等条约规定的种种特权不过是上述权利的延续、派生和补充。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列强又签订了中俄美英法《天津条约》、中英法《北京条约》、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等,又获得了新的特权。
⑵扩大期:1860年至1919年。这个时期中,除了英法美俄等国外,又有总数达20多个国家跻身于这个体系中。其中可分为两个小阶段:①19世纪60—90年代,中外关系相对平静,除了中法战争。这时期未出现影响全局的条约,但局部性条约层出不穷,如《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中俄《改订条约》(《伊犁条约》)及以后五个勘界议定书、《中法新约》。②从甲午战争后进入第二个小阶段这一时期中日《马关条约》是一个空前屈辱的条约。1901年签订的《辛丑条约》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15年5月9日袁世凯为了称帝接受了日本提出了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⑶修订期:1919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这一时期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基础开始动摇,列强被迫修订这个体系的若干内容,开始部分放弃在华的条约特权。二是这个时期的不平等条约体系虽然发生了动摇,却没有被摧毁,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中国受不平等条约体系舒服压迫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该体系在20世纪30—40年代两度得到极强。一是伴随着日本对中国的全面侵略而来:“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同傀儡政权(伪“满洲国”政府、汪伪政府等)签订了一系列旨在变中国为其殖民地的条约。“七七”事变前,国民政府奉行“不抵抗”政策和“攘外必先安内”政策,也同日本签订一系列妥协投降的条约,如《何梅协定》、《淞沪停战协定》等。二是1946年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空前出卖国家主权。但这不能改变该体系缩小之至结束的命运,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共同纲领》规定对以往条约将视其内容加以承认、废除、修改、重定,从而宣告旧体系的结束,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新条约时代的开始。
认识:
⑴这些条约大多是外来资本主义国家强迫清政府或当时的反动政府所签的,都是屈辱性的条约;有些是当时的反动政府处于政治上的需要,对列强进行妥协或勾结的结果。
⑵这些条约对中国的危害是巨大的。
⑶这些条约的掠夺性和奴役性的条款,导致中国国际地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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