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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策:高考严重作弊将停考1至3年(5)

2012-05-28 09:11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5.为了维护考试秩序,完善了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

  (1)进一步明确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18号令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④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33号令第八条将“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修改为“扰乱考试秩序”,扩大了实际工作中出现扰乱行为的范围,同时规范了第三种违规行为的表述,将原表述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还增加了一款违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在考试中确实出现了故意损坏考场设备设施的情况。

  (2)明确了视频录像的证据效力。

  33号令在第十九条增加了一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第二十一条也增加了一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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