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考试纪律,严惩违规行为
——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发布
近年来,在国家教育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高科技、团伙作弊行为日益猖獗,影响恶劣,2004年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8号令)部分条款规定已经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2010年起,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研究讨论,日前教育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简称“33号令”)。本次修改涉及“办法”十五条内容,做了多处修改,其中多项主要修改彰显从严治考。
1.明确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
33号令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考试具有的许可性、公开性、统一性、有效性四个基本特征;二是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的表述方式,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如:将原18号令中表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修改为“面向社会、统一举行”,从而将艺术类、体育类、自主招生考试等均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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