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了对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33号令增加了第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①组织团伙作弊的;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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