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学校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努力学习的学生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少数民族奖学金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的资助基金。
第三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发展前景广阔,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始终位于全国高校前列。在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对我国高校毕业生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8位;在“最受企业欢迎的10所大学”评选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7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招生情况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电话:0411-84708375,网址:),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的招生详细资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招生办公室(电话:0411-84709914,网址:)。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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