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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5)

2013-05-19 12:22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第五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四条  大连校区(大连理工大学本部)的软件学院[含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日语强化)、网络工程专业]办学地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到开发区软件学院报到;其他学部(学院)学生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录取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滨湖街1号报到。

  第二十五条  建筑类(含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新生入学后进行美术考试,不合格者由学校对其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国防生入学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其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大连校区(大连理工大学本部)在当地录取分数线则可转入我校普通专业学习;若其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大连校区在当地录取分数线,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当年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退剩余学费。

  第七章 激励保障机制及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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