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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9)

2013-04-03 16:51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4.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2)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3)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5)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投档录取。同时符合多项照顾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4月下旬开始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5月上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四)录取时考生会考成绩以等级形式,综合素质评价以统一表格形式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录取参考依据。高等学校在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主要依据的前提下,结合考生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五)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六)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七)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分别加盖录取专用章。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向考生寄发本校印制并加盖校章的录取通知书(民办高等学校同时寄发《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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