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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5)

2013-04-03 16:51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体检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9日下午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具体时间、地点以6月下旬考生接到的《面试、体检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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