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该省高考满分
β=该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
γ=0.4(标准分按0.5)(按四舍五入规则)
3.新生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以下新生(不含荔园新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港澳台及华侨、单考单招、定向、预科、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特殊类考生),每人1万元(用于缴交学费):
(1)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该省高考满分
β=该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
γ=0.25(标准分按0.45)(按四舍五入规则)
(2)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美术类、音乐类新生:
①校考专业成绩(如无校考则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为录取新生中分省分专业最高分。
②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音乐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80分(或标准分100分)及以上;如美术类、音乐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批次则超过美术类、音乐类本科线100分(或标准分120分)及以上。
4.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6000元/人/年。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53 6235
传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zu.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黄老师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章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第三十五条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办学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职院)
第三十六条 办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 ,邮政编码:518055
第三十七条 招生院校代码:80003
第三十八条 录取批次:第二批A类录取
第三十九条 培养方式:高职本科生作为单独培养类别进行管理,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习和生活,该项目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深圳大学其他学院和专业学习,不能在深圳大学校本部修读学分。
第四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高职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高职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高职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奖助学金等其他未尽事宜以《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招收培养)高职本科生2014年招生简章》为准。关于招生录取政策事宜由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的教学、学籍等事宜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4年3月1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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