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坚持“六不准”、“十严禁”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根据专业计划,以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成绩换算分值、文化测试总分和综合素质测试三项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若录取最低分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转入当年统招计划。
第二十条 凡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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