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校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
我校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体育与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体育与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严格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体育与艺术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①我校体育类招生各专业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体育教育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②我校艺术类招生各专业类别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编导类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iii.美术类和编导类以外的其它各专业类别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体育与艺术类考生还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四川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或《四川师范大学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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