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五条收费标准: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本科学费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生·年,专科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除学费外,还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学生休学或参军的,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退学学费规定:学生修业期间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奖学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有关情况:
1、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2、学校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3、学校可办理山东省内17地市和部分外省生源地贷款。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或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青岛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
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6300
电话:0532-8228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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