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青岛工学院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安排,2013年我校本科、专科均有招生计划)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高等学校
第九条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可颁发由青岛工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校简介:
青岛工学院前身为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于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青岛工学院。其前身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200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中国海洋大学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独立学院。
学校坐落在景色秀丽、气候宜人、素有“金胶州”之称的滨海城市青岛胶州市,北靠胶州市政府和著名的三里河文化公园、少海公园,近邻胶州湾,距青岛跨海大桥胶州入口(在建)10分钟车程,距青岛流亭国际机场30分钟车程,位于青岛一小时经济圈内,陆海空交通十分便利。
学校占地面积约830亩,建筑面积28.1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81391平方米,生均21平方米。其中多媒体教室74个,计算机室19个,微机2140台,语音室17个,同声传译室、外语视听室各1个,电子阅览室2个。另有金工实训中心、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电子创新实践基地等32个院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4953万元,人均5648元。本年度新增教学、科研设备466.64万元。
学校建有18003平方米功能齐全的图书馆,有纸质图书76.77万册,电子图书13709种3000GB,本年度新增143种。期刊报纸600余种,建有设施先进的电子阅览室,并引进了学术期刊网等数字资源。校园网络覆盖全校,拥有通识课程及专业课程的网络教学平台。
学校现有标准学生公寓75346平方米,学生食堂8618平方米(含一个清真食堂)。拥有2640平方米的含形体训练室、羽毛球、乒乓球、台球等场地的体育馆,另有28679平方米的含400米标准塑胶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排球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490人。专任教师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147人(其中教授67人、副教80人),具有博士学位的46人、硕士学位的269人。
学校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趋势为导向设定学科及专业,下设信息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外语学院、食品工程学院、商学院、管理学院和基础教学中心等教学单位,八个二级教学单位。共设置24个本科专业和9个专科专业,本科专业分别为英语、日语、朝鲜语、德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国际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自动化、工业设计、能源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营养与检测教育;专科专业分别为应用英语、应用韩语、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系统管理、会计电算化、证券投资与管理、物流管理、动漫设计与制作(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涵盖工、文、管等学科门类。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8769人,其中本科8361人,专科408人。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一切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为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为工作准则。近三年来,学生参加全国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竞赛获国家级奖52项、省级奖71项;每年都有部分本科毕业生被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青岛工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青岛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择优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如果出现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可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优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的专业,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只能被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去。在同一院校志愿内,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投档,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新生入校后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九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当考生高考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大体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C以上,同一专业志愿内考生专业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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