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特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体育、艺术特长生项目考核及专业水平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
第二十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日语专业限招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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