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考本院美术类、音乐类、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合格,经各省招办投档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本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院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具体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部门投档录取的过程中,学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已填报本院志愿,但在本院征求意见时又自愿放弃就读本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本院的有关规定,颁发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本院学习一年后,参加本院预科升本科考试,成绩合格,并且德、智、体符合条件者,经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院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升入2014级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本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院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位条件的,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颁发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文理工科本科学费13000元-14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7000元/生、年;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13500元/生、年;护理(专科)专业10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各专业(方向)学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2012年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2013年新批准招生的专业按重庆市物价局2013年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本院学生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学院设立一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500元/生、年。学院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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