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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3-05-16 16:51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院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256号。学院代码:13548。

  第五条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系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成立于2000年5月。2003年3月,经教育部(教发函〔2003〕66号)批准为独立学院,是重庆市第一所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独立学院,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在重庆市独立学院中率先达到教育部普通本科院校标准,2013年4月,经教育部(教发函〔2013〕83号)批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办学条件:学院占地面积2048亩,绿荫环绕、宁静清幽,绿化率达70%。校舍面积42万多平方米,万兆光纤网覆盖整个校园,各类藏书286万余册(其中纸质图书185万册,电子图书101万册),报刊1652种。学院现设有11个二级学院,36个本科专业和22个专科专业,涵盖文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10大学科门类。学院师资力量雄厚,学院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走“优化结构,内培外引”之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目前,学院拥有专任教师1008 人,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以上职称和博士、硕士学位的771人,占教师总数的76.5%。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0人,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重庆市学科带头人、重庆市优秀教师多人。学院还聘请了潘际銮院士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聘请了杨福家院士、教育部总督学顾问陶西平教授、数学专家李延保教授等知名学者为特聘教授。

  学院教学质量好,历年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率、毕业生就业率均保持在90%以上,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签约率位居在渝本科院校第一名。2012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2.1%。近年来,毕业生中已有700多人考上了研究生。2010年,学院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光荣称号,被中国独立学院协作会授予“全国先进独立学院”称号,被重庆市教委授予“重庆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称号,2011年被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授予“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称号,被重庆市民政局授予“重庆市先进社会组织”,2012年被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纪律检查组,由学院纪委、监察处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严格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

  第九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处,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招生计划为国家统招计划,本科、专科招生计划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下达。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生源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本院生源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凡报考本院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须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凡报考本院的职业中学毕业生,须参加2013年各个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本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外,还须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批准认可的高校组织的本科艺术专业考试并合格。

  第十四条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成绩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考生,均可报考本院。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按志愿先后顺序与按调档线上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相结合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填报本院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未填报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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