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网上远程录取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以内;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在110%以内。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自主选拔录取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关于印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民司函[2008]63号的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除按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提交“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并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于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高考录取结束前将省级招生办公室盖印确认的申请书邮寄至我校招生办公室,否则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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