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办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往届考生和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全面鉴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应届考生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往届考生和从业人员记入《2013年海南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并通知考生。考生应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体检,自行到医院体检的结论不予承认。
体检医院应具有二级甲等资格。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考生进行终检。
体检医院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体检医院负责对检查结果作出规范、准确、真实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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