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标准首次明确提出了“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等校长的6项专业职责,在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使命、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建立听课与评课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健全学校应急管理机制、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对校长的办学行为提出明确要求,着力推进义务教育领域相关突出问题的解决。
同时,标准也对校长提出一些禁令: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课时,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片面追求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等。
《中国教育报》2013年2月27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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