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新乡市红旗区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在负责征订本区小学教辅和寒暑假作业过程中,每年都要给各小学指定订购春、秋季教辅和寒暑假作业,学校按100%收费。而学生们指定的买书地点是一文化公司,该公司按照付款额的55%实际收款,其余45%是给教育主管机构的回扣款。
截至案发,新乡红旗区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共收受该文化公司回扣款804638.1元,用于红旗区教育局职工中秋、春节的福利款、汽车维修费用、临时工工资、创卫补助、招待费、餐费、出差考察费等,而未下账。
经红旗区法院审理,被告单位新乡市红旗区勤工俭学管理中心被告人王某在经济往来中,有违国家规定,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款,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遂判决新乡红旗区勤工俭学管理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线索提供刘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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