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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下发通知 明确六条途径安置孤儿弃婴

2013-09-22 11:28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记者李红)今后,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9月17日,记者获悉,省民政厅、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弃婴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六条途径安置孤儿弃婴。

  据了解,2011年,我省孤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已有5万余名孤儿等困境儿童纳入了制度性保障体系。福利机构监护的弃婴都能享受到生活保障,每年1000多名残疾儿童得到了免费手术矫治和康复。但由于种种原因,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一些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未经认定的孤儿弃婴,孤儿弃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使更多应当由政府监护的孤儿弃婴纳入政策保障范围,促进孤儿弃婴健康成长,《通知》对于个人或民办机构已收留的孤儿和弃婴,共明确以下六条途径妥善安置:

  接回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于经认定后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孤儿和弃婴,由收留人或民办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所属省辖市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安置。

  由个人或民办机构与民政部门合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安置。对收留人或民办机构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已收留儿童中以孤儿、弃婴居多的,如其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由合办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由具备法人地位的民办机构委托代养。对已进行合法登记、具备法人地位的民办机构,如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收留孤儿弃婴较多又未与民政部门合办,当地民政部门可指导委托其代养。

  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对于经认定后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孤儿和弃婴,如收留人同意收养并符合收养条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委托家庭寄养。对于经认定后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孤儿和弃婴,如收留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但坚持继续抚养且符合“寄养家庭”条件,可按规定开展家庭寄养。

  由孤儿法定监护人接回抚养或委托助养。对于经认定后有法定监护人的孤儿,法定监护人接回养育。法定监护人养育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民政部门举办或合办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助养。

  按照规定,对具备儿童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但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又不签订代养协议的,或不具备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当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并将收留的弃婴一律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收留人既不符合收养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也不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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