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我们集体说“NO”行不行?昨天,《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上说,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如果你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持有不同意见,可在6月28日前到“河南省政府法制网”提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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