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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女大学生遭开除状告学校 法院:撤销处分决定

2012-08-10 10:31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中自称“王帅”的男生持有的学生证性别为男性,而原告李莉的性别为女性,被告未提供“王帅”的相关身份证明,其提供的“王帅”的照片不能据以认定此人的身份,“王帅”所写的说明亦不能证明其身份,不能证明原告与“王帅”之间存在替考行为。

  法院以此认定,郑州航院认为原告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行为证据不足,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遂一审判决撤销郑州航院对李莉开除学籍的处分。

  据悉,郑州航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专家:对学校管理提出新挑战

  从事行政法研究的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马明华认为,在该案中,学校的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发生了冲突,当学校行使管理权,对学生作出不利处分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如果程序正当,学校是听取了学生的申辩后才作出了处罚决定,则并无太大问题。”马明华说,但关于李莉是否有作弊行为的认定上,还需校方拿出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四辈说,近年来,教育部先后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两部法规,让学校对作弊的处罚有法可依。可是,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考生哪些行为属于考试违规,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却没有详细规定需要怎样的证据和程序来进行认定,这就给学校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新挑战。

  “有些学校为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零容忍’,一旦发现作弊就处以‘极刑’,直接取消学位、开除学籍。”宋四辈说,“极刑”处罚对学生的受教育权有非常严重的影响,应该非常慎重,不仅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达等正当程序,还要充分尊重学生申诉的权利。

  “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虽然诉讼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学生对学校管理制度的质疑。学校的规章制度如何贯彻,国家的法律如何细化,实际中怎样去具体实施,是学校管理中应该多多思考的问题,这样或许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宋四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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