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力者。
(2)具有中山市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
2、下列考生限制报考有关学校。
(1)中山市户籍往届生、结业生不能报考广东省实验中学、中山纪念中学、中山市第一中学、中山市华侨中学、中山市实验中学、中山市桂山中学和中山市第二中学等普通高中正取生。
(2)具有中山市初中学籍的香港、澳门户籍和外国籍考生,限制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正取生、民办普通高中公费生和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班”),个别学校专门招收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的特色班除外。
(3)无户籍考生限制报考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班。
(4)2013年5月7日后转入我市初中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限制报考普通高中。
3、本省外市户籍考生可报考普通高中,没有初中三年完整学籍的,限制报考中山纪念中学、中山市第一中学、中山市华侨中学、中山市实验中学计划内正取生。
4、外省户籍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的,按《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实施细则》(中教〔2013〕34号)文件执行。适度放宽合法稳定住所条件,将“租赁房屋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纳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范围,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中山市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或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开具的《出租屋登记备案回执》。属入住单位(公司)集体宿舍的,需提供单位宿舍产权证明和单位开具的员工入住宿舍证明。租赁房屋和入住集体宿舍的时间原则上与工作时间相一致,并与《广东省居住证》相吻合。
5、初中阶段除毕业生外的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在校生不得报考。
6、在我市就读八年级的学生和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八年级的学生可报名参加地理和生物学业考试。
7、政策性照顾的借读生。
具有中山市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照顾政策规定在我市借读的与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具体条件如下表:
注: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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