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五个主体少数民族学生加5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教师子女,驻边疆国境旗县、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子女,其中有一项加5分,不累加。
3.教师子女系指父母为正式在编教师且本人在本旗县区就读的考生。
4.以上照顾条件分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中。即在原评价分数上另加照顾条件分数。
5.在职农村牧区教师子女升入本旗县区高中,由旗县区教育局出具证明,录取时其成绩增加0.1个等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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