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学生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学分,德、体合格者,颁发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咨询:
电 话:(025)85866669 85866668
传 真:(025)85866270
地 址:南京市亚东新城区文苑路9号
邮 编:210023
E-mail: zsk@njupt.edu.cn
网 址:www.njupt.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均由我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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