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人员。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专业: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下达的男女比例,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对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教育部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专科提前批(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专业)、专科批。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一)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先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第二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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