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院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对录取报到后的新生进行复查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技工学院)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自200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新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变化,适当进行专业调整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院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11399,6825887,6801126;
传真:0533-6825887; 咨询QQ:690656632 邮编:255300;
网址:http://www.silkedu.com;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查询。网址:山东省教育厅http://www.sdedu.gov.cn/;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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