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省招生办公室将公布考生成绩排位和成绩分段情况;省招生办公室在高校录取期间,将及时公布各高校文、理科各批次第一次投档的最低分数线和投档人数;征集志愿时,将公布生源缺额较大的高校招生计划缺额情况。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如实向社会公布录取操作规程及操作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操作规程及操作办法执行。录取结束后,各高校必须公布录取名单,自觉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录取名单公布后,有考生反映不合理录取或不合理退档的,高校须妥善处理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
(四)公开高校招生录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和招生章程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的学费、住宿费。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各种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严禁向考生收取录取费、调档费、赞助费、专业调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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