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实施 “阳光工程”,加强高校招生管理规范化
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把贯彻落实高校招生“十公开”作为当前做好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促使“阳光工程”在高校招生工作中更加扎实有效、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
(一)认真做好招生章程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各高校要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对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含对政策性加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要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高校制定的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校考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的招生章程经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予以备案后,方可向社会、考生公布,并上报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要确保上传到教育部阳光平台、本校网站以及本校宣传工作中所涉及招生章程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信息详尽、完整。
(二)规范高校单考单招等特殊类型的招生工作。有招收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单考单招任务的高校,以及具有自主选拔录取和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办法,重点强化对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审核、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管理,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高校公示的特殊类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资格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加分分值等。对公示后没有异议且符合高校录取要求的,方可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农村卫生人才定向计划等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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