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分
1.优秀“三校生”加分
(1)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三科文化课成绩总分上加12分;
(2)在校学习期间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获得区县或学校主管单位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在三科文化课成绩总分上加6分;
户口在本市、而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三校生”中符合上述加分条件者,直接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由市教委负责审核。
优秀“三校生”加分名单及其加分分值由市教委于5月9日前抄送至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
2.政策性加分
凡属以下政策照顾对象的考生,在三科文化课成绩总分上可予加分。
(1)少数民族、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加3分;
(2)烈士子女,加12分。
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规定,“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科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本市户籍符合报考条件考生的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的加分证明均在户口所在地的区侨务办公室开具。如考生户籍是外省市户籍的,则必须到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开具加分证明。
其他政策性加分对象必须将有关部科证明(原件)在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现场确认时交给招生院校审核。
同时符合优秀加分和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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