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的改革,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会制造不公平,获得自主权的学校,可能会搞潜规则,因此不能把权力给大学,另一种意见是,现行高考制度,政府部门掌握着计划审批权、考试评价权、投档权、学位授予权,因此政府不可能放权。各方意见不一,这正是需要在人大这一立法机构广泛讨论、审议,事实上,所有影响广泛的教育民生政策,都不能由教育行政部门单方面决策——决策可能只考虑行政部门的权力、利益,而不关注受教育者的权益、意见。以笔者之见,就近免试入学政策、异地高考政策、高考改革、制订大学章程等教育重大问题,都应该立法,而不是由行政部门发文。
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就是说,改革要通过立法讨论、审议,否则,由政府部门提出的改革措施,就面临于法无据的风险——我国教育规划纲要,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诸多纲要提到的改革,是要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局限的,但如果现有法律法规不根据改革的需要、社会的发展而修订,改革就面临违法的风险,纲要颁布至今三年有余,但实质性的改革很难推动,与法律滞后无不关系,拿南科大曾经提出的自授学位改革来说,这是符合纲要改革精神的,可却与现行法律冲突。从这一角度看,代表委员的责任,极为重大。一方面要监督已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另一方面要将教育问题的治理、教育改革纳入立法程序,需要代表委员做的,其实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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