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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校十条"发布 高校可自主处置科技成果转让及投资(5)

2014-01-23 14:13编辑:【郑州教育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京校十条”其他7条内容及解读

  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

  政策内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教育教学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一是将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下限由原来的20%提高至70%;二是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提高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的比例,让科技人员能够更多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能够更加充分地调动科技人员开展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加大对高等学校产学研用合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中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规模和比例,重点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业通过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创新园等形式,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建立高等学校学生实践训练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根据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支持方向和特点,开展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

  政策解读:间接费用、后补助、分阶段拨款以及增加科研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的试点从中关村示范区扩大到北京市属高校。通过开展间接费用补偿、科研经费分阶段拨付和后补助试点,将调动北京市属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使高校围绕目标任务、全身心地投入科研,是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同时,通过加大北京市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中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规模和比例,适当调整市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的使用结构,特别是将经费重点支持方向明确为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的协同创新活动,将进一步增强高校开展科技协同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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