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81.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82.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报名确认地考试招生机构负责组建并送省教育考试院,于10月底前寄送录取高校;被高校录取后不报到就读的考生,须在9月20日前向报名确认地考试招生机构登记备案,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
8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84.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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