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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影电视职业学院2013年高职招生章程(2)

2013-05-27 17:10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数与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为1.2∶1。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3.空中乘务专业(普通类)录取原则:取得面试合格资格的前提下按上一条原则录取。其中重庆市的考生须取得我院举行的空乘面试合格资格,四川省内考生可参加相关院校举行空乘面试。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院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我院艺术招生的所有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原则上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除山东省的空中乘务专业(艺术类)以我院校考成绩为准外,其余投放省份未组织相关专业联考的,经协商后以该省考试院公布的参考信息为准。

  2.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线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院主持与播音、舞蹈表演、表演艺术和空中乘务专业(艺术类)依据考生的专业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编导、电视节目制作专业依据考生的文化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人物形象设计、艺术设计和摄影摄像技术专业依据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后的综合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我院在山东省招收的主持与播音、编导艺术两个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认可所有本科院校的同类专业在山东校考合格成绩,录取时,依据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电影电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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