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海洋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浙江海洋学院(院校代码:10340)创建于1958年,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
第二条 学校本部位于我国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在杭州建有萧山校区。总占地面积2000余亩,其中占地800亩的舟山新城校区和占地500亩的杭州萧山校区将于2013年7月投入使用。现校舍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各类藏书140余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9亿余元,生均13000元。
第三条 学校现设12个二级学院;有教职工1200余名,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400余名;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5000余名。
第四条 学校现有“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省重中之重学科和海洋生物学、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水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行政管理学等省级重点学科,涵盖理学、农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设有海洋科学、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3个一级学科(含1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食品加工与安全、农村与区域发展等7个领域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培养单位资格。设有43个本科专业和若干高职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优势(重点建设)专业13个。
第五条 学校建有国家海洋设施养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国家水产品头足类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中国海洋文化研究中心、省海水增养殖重点实验室、省海洋养殖装备与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省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发掘利用工程实验室、省海洋生物医用制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水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省船舶工程重点实验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等国家和省部级创新平台。建有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20余家科研组织,开办浙江省远洋渔业培训中心、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舟山培训中心等6家培训机构。
第六条 学校建有国家海洋领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中国海洋科技创新引智园区,与日本、挪威、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等国(境)外40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与日本东京海洋大学等一批高校开展了学生互换交流项目,与挪威生命科学大学等若干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每年均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赴国(境)外相关高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七条 依托本校的教学资源优势,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原则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并结合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学校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九条 专业确定方法
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确定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多于计划数时,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即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3~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少于计划数时,对于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对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且不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条 体检要求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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