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学院2013年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物流管理、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日语、英语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6000元;
(2)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安全工程、环境工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包装工程、工业设计、商务英语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7000元;
⑶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工程、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四个专业)、产品设计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4)音乐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0000元。
注:商务英语、金融工程、自动化、产品设计四个专业学费,以省物价局最后审批为准。
2、住宿费
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或1150元收取。
第二十一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学院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二条 在校生奖励、助学金政策
1、奖励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创意、创新、创业、文学传媒、外语、艺术、体育,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项目,包括国家级奖励、院级奖励,具体如下:
⑴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人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人每年;
⑵院级奖励,包括:优秀学业奖;科技创新奖;优秀创意奖;优秀创业奖;文学创作奖;优秀传媒奖;优秀体育运动员奖;优秀艺术奖;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干部;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院长特别嘉奖;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2、助学政策
⑴国家助学金。学院每年划出专款,配套国家设立的助学金,对少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进行资助,减轻贫困生的经济负担,助学标准:每人每年2500-4000元。
⑵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实施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用于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凡被我院录取的福建省籍考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及时发放贷款。具体申请办法,请咨询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⑶勤工助学。学院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广开社会资助渠道,已建立奖、助、勤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录取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网站、学院网站(www.fdzcxy.com/zsb或210.34.52.1)。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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