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3年7月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州大学和福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共同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三条 学历与学位文凭: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期间,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将派出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招生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90879。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学院2013年计划面向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西、陕西、四川、天津、云南、浙江、重庆、广东、上海、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39个本科专业、3360名本科生。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专业介绍可登录学院网站浏览。
第八条 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浙江、广东、上海、山西、内蒙古等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招委会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生源地报考人数及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情况,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协调下,可以对各地区及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的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院内专业投档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生源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之后为平行志愿,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三轮:学院对已上线但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但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按“分数优先”原则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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