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公办综合性普通高职专科学校,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
第三条 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统招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四条 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文理科兼招。
第五条 招收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生,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生。
第六条 报考我院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其他要求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填报学院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录取计划人数时,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九条 按照各省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从投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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