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由黑龙江省政府主办,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校址设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条 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7、配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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