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有异议,请及时与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联系并核实。
第二十五条 凡报考我校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七章 学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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