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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2013年高职招生章程(2)

2013-05-16 16:36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总负责。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院设立了招生处,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入学考试

  第九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

  考办指导下,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

  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考生所报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届时根据本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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