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当年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考生投档成绩和投档次序,按志愿优先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以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加分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以高考文化课总分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方向培养,具体为:
英语专业按英法双语方向培养;
俄语专业分别按俄英双语、商务俄语方向培养;
日语专业分别按日英双语、商务日语方向培养;
朝鲜语专业按商务韩语方向培养;
市场营销专业分别按市场营销、商务策划方向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分别按财务管理、会计方向培养;
应用化学专业按能源化学与精细化工方向培养;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按机械电子工程、模具设计及制造技术、数控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方向培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按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梯工程方向培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分别按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方向培养;
建筑学专业分别按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设计方向培养;
土木工程专业分别按建筑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建筑工程管理与造价管理方向、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方向、建筑电气与智能化方向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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