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同时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由我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事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十九条 我校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相关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七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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