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2、负责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拟定年度各类招生专业设置意见,及时为各二院反馈专业设置信息。
4、负责有关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5、负责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的申报、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落实工作。
6、制定、上报和发布学院年度招生章程。
7、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生源组织工作。
8、负责建立学院招生网络系统,为学院的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9、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
10、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纪律,按招生原则和录取规则办事。
11、负责组织新生接待、专业调整及入校资格审查工作。
12、负责做好新生有关资料的整理,并移交有关处室。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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