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录取
(一)录取原则。试点院校根据考生成绩自行划定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和综合技能测试要求,按各专业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二)优惠政策。考生录取优惠政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优惠加分政策。
(三)录取步骤。
1、4月26日,试点院校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2、4月27日起,试点院校分别在学校网站进行网上公示。
3、被试点院校拟录取考生须于院校公布的确认录取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学校办理录取确认手续。逾期不确认者,视为放弃录取。
4、 5月2-3日,试点院校持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拟录取库到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录取手续。
5、 5月4日,试点院校分别在院校网站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并同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四)录取说明
1、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
2、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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