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加强高校财经管理,提高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武汉大学等10所直属高校总会计师。现公告如下:
一、岗位和职责
公开选拔岗位:武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等10所高校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主要职责是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报名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拥护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执行党委决议,积极配合校长开展工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3.精通财务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4.敢于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全身心地投入管理工作。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财政、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
(3)在会计、审计等专业中介机构担任高级职位,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验。
同等条件下,有高校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6.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7.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1958年3月1日以后出生)。
8.中国公民,且在中国境内工作,没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或者确定任职后自愿放弃国外永久居留权。
计算年龄和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均为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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