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生所在中学应将我校优录资格条件及推荐人选予以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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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实施办法由华南理工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疑问者应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咨询或者信访提出,过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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