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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广角】校园伤害背后的思考

2012-07-31 04:55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近年来发生在学校的各种伤害十分常见,孩子之间的打架斗殴、学生意外受伤、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不管哪一种,都不乏通过法庭程序讨赔偿的先例,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过多起类似案件。

    2006年3月,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六岁小女孩蒙蒙(化名)向所在学校索赔的一案。判决149团向蒙蒙赔偿32万余元。一时间,所有当事人都有话要说。

    六岁女孩放学途中走失

    记者在蒙蒙家里见到她时,心里真的很痛。今年已经7岁的蒙蒙张着一张美丽的面孔,圆圆的眼睛清澈见底。她对自己永远失去双脚的事实还没有任何意识,除了身体上的疼痛,她对这件事将给她的人生带来的改变没有任何预想。

    2005年1月24日那天,石河子垦区的气温是零下30度。农八师149团18连的王瑞丽的女儿蒙蒙放学后,在回家途中迷失在雪地里,找到她时,她已经在雪地里呆了24个小时。1月25日,蒙蒙的双脚皮肤开始起水泡,颜色也变成了焦黑色。她被家人送进了石河子医学院附属医院,经过诊断,蒙蒙的双足严重冻伤,必须实施双足冻伤截趾术。3月16日,蒙蒙被截去了双脚的前半个脚掌。后来经过石河子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蒙蒙的损伤被定为六级伤残。

    责任追究各执一辞

    4月26日,在149团第三小学,接送学生的班车司机把车开到学校后,等待老师来点名。确认所有名单上登记的学生都在之后,老师和司机才算舒了口气。

    四年级的学生李秀芳告诉记者,自从蒙蒙出事以后,学校就对学生的安全非常重视。现在,每次上学放学,老师和司机都要对学生进行点名。

    “我们对发生这样的事也感到很痛心,对蒙蒙也深表同情。”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149团政法办主任王雨焕这样说,“但是,事情已经发生,就要依法解决。但是我认为学校是没有责任的。”尽管已经有了判决结果,王雨焕还是有自己的想法。蒙蒙的委托代理人王君辉坚持认为法院的判决很公正。和绝大多数类似案件一样,争议围绕着责任认定开始了激烈辩驳。

    到底学生在就学期间,家长和学校应尽的职责范围是什么?学校对学生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家长对学生有监护的职责,一旦发生意外,怎么去认定?

    蒙蒙的经历很有代表性。由于接送学生的班车是18连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约定,每年每个学生家长向连里交纳240元的车费,车辆以及司机都是18连的,所以学校坚持认为,蒙蒙没有坐车回家不是学校的责任。

    而当时的情况是,学校通知的是24日上午考完试后,下午接着上课,但是,等考完试后,学生才得知下午不上课。而18连的班车司机并没有接到提前接学生的通知,还是按照惯例在下午6点半来学校。此时,所有的学生都已经步行回家了。

    蒙蒙的代理人认为,学校的过错在于:明知包括蒙蒙在内的18连的学生每天都坐车上学放学,而在临时改变原定教学计划、提前放学时,既没有落实车辆的问题,也没有告之学生家长的情况下,让学生自行回家。

    “当时正是当地最冷的时候,已经连续一周的时间气温达到零下25度了,学校应该清楚让这么小的孩子在这样的天气下自行回家,存在安全隐患。”王君辉说。

    “校园伤害”伤害了谁

    蒙蒙的事情从法律上来说已经了结了:因为农忙,王瑞丽和丈夫没精力照顾蒙蒙,蒙蒙现在又回到了学校上学,吃住在学校,每周回家一次;149团也积极筹款。但是,双方在这次事情中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

    蒙蒙的脚因为迟迟没能穿上矫正的假肢,剩余的半个后脚掌在塞着棉花的鞋子里已经变形了,常常裂口,疼痛和伤残将始终伴随着她;学校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32万余元的赔偿对学校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只能由149团承担,而来自当地群众的舆论压力对学校的老师来说更加难以承受。

    该校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师说,蒙蒙的事情发生以后,几乎所有的老师都遭到了家长的质疑,“我们本来是教书育人的,但是这件事以后,许多家长甚至学生都因此对我们失去了原有的信任和尊重,我们自己也有抬不起头的感觉,现在不管做什么事,都是胆战心惊、小心翼翼的。”

    蒙蒙的父母也表示,他们也理解学校,但是,蒙蒙现在还这么小,将来她还要成家立业,“一个姑娘,现在成了残疾人,现在她不懂,将来懂事了,她的那种痛苦我们是没法体会的。”

    责任关系雾里看花

    据了解,从2000年至今,全疆甚至全国的校园伤害案都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方面与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学校管理存在的弊端。

    多数市民认为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的监护权交给了学校,因此,学校有义务承担孩子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就应追究学校的监护责任。然而多数学校却认为,发生校园伤害案多数情况下是与学校没有直接关系的。 蒙蒙的代理人王君辉还接手了石河子市的另一起校园伤害案件。

    2005年,石河子市某中学初二年级上体育课,在学生踢足球时,一名学生不小心踢到了另一名学生的小腿上,导致被踢的学生小腿折断。经过各方面的调查,最后法院认定,在这起校园伤害事故中,三方都没有过错。造成的伤害后果由三方共同承担。

    “学校方面觉得很冤,因为学校和老师在课前已经做到了提醒、也做好了安全防范,但是依然要承担责任。”王君辉还介绍,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而《民法通则》也从未规定学校是监护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学校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有过错时,才需对事故负责。但就是因为学校和家庭存在这种不客观的认识,才使得校园伤害频频发生。要想从根本上防止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还得学生、家长、学校三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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