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里、那曲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和夏尔巴人、僜人。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20分投档。
(二)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小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前三名优胜者;
3.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的队员、获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烈士子女;
5.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的农牧民子女;
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只增加10分投档。
(三)符合上述(一)、(二)项照顾或加分条件的考生,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各地(市)招生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查考生资格,把符合照顾或加分条件考生的信息采集到网报系统中,并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四)内地西藏高中班政审、体检线划定时不含政策、照顾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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